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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地税科长做客铜陵新闻网 解读营改增工作
发布时间:2016-05-31 来源 :办公室 访问次数: 次

各位网友大家好,这里是铜陵新闻网嘉宾访谈节目,我是主持人甘长丽。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5月1日起,我市全面实施“营改增”,在金融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和生活服务业全面推开。我们今天的节目,邀请到了市地税局劳财税科齐美根科长和市国税局货劳科鲁柏科长林做客我们的节目,为我们大家讲解“营改增”相关情况。

1.   介绍一下我市营改增的具体情况?

国务院决定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市国、地税立即行动,主动作为,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国地税局的正确领导下,认真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持续优化办税服务,努力以“工匠精神”推进改革工作。总体来看,营改增试点工作运行平稳,纳税人反响较好,税制转换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基本情况

此轮营改增试点,市国税局共接受地税部门税源迁移11617户次,其中年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企业363户,起征点以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1256户,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9945户。

(二)推进营改增试点工作具体举措

1.多渠道开展政策宣传。此轮改革时间紧、政策变化大、且与普通百姓关联度强,为此,市国、地税高度重视政策宣传工作,大力通过印刷宣传材料、举办税收知识专场文艺演出、国地税网站、走进“政风行风热线”、微信群推送等方式开展政策宣传。2.多层级开展税户培训。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无论是纳税人还是税务干部,都是一次全新的挑战和考验,纳税人顾虑也较多。针对这一现状,市国地税局抽调业务骨干组建营改增专家团队,负责培训等工作,先后开展了针对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办税会计的分层级培训,累计举办各类培训班97期,受训对象达19328人次。3.多举措开展纳税服务。实行局领导带班制,安排各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在大厅值班,负责指导、调度,发现苗头问题现场解决。全市新增10台自助办税终端,增设多个服务窗口,设置“营改增”咨询台,取消窗口人员休假,建立“早提前、午不休、晚延迟”窗口办税制度。

4.多方式开展风险防控。此轮营改增全面推开倍受社会各界关注,我省一些地市酒店、餐饮、旅行社借营改增之名变相涨价,甚至利用营改增名义实施电信诈骗。针对这一舆情风险,积极加强与市网宣办、应急办等部门的沟通,不断强化涉税舆情防控协作。同时,我局还制定了应急预案,针对业务受理和公共秩序等方面明确了应急处理方案,确保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处置。

5.多领域开展国地合作。积极落实《国地税合作规范》,除互派人员、互设自助办税终端以外,安排枞阳县国税局搬迁办税地点,实现国地税合署办公,共建办税服务厅,委托地税代征二手房交易和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

2.    分期项目在2016年4月30日前后分别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否要区别为新老项目,此种情况下采用不同的计税办法(简易计税或一般计税)如何核算?

答:分期项目分别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作为不同项目处理。房地产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房地产新项目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   我市二手房转让过户时,过去先要在政务中心地税局两税征收中心窗口缴纳契税和其它税收,并且开具房地产销售发票。营改增后,这个政策有没有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16年第19号公告,决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以方便纳税人办税。自今年5月1日起我市、县、区地税系统15个办税服务厅29个专用窗口全部实现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它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征增值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市区二手房转让的,仍然在政务中心地税局两税征收中心窗口缴纳契税、增值税和其它税费,同时开具增值税发票。

4.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的,在收到预收款时按3%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预缴后还需要办理申报吗?增值税预缴后是按月清算,还是达到时点后统一清算?

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相关规定:

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其中,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再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而是完成不动产销售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5.   营改增后,个人销售住房的政策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6.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如何选择按3%简易办法计税?

答:有几下几种方式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注]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7.   在营改增后,百姓最关注个人买卖二手房是否要多缴税?

营改增前,二手房转让需缴纳5%的营业税。营改增后,根据新规,增值税替代营业税,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而且即便税率相同,由于增值税计算方法不同,计税依据需转化为不含税价,实际税负还会更低一点。如:市民出售购买2年内房屋,如果销售额总价100万元,本来需缴纳营业税5万元。现在按增值税算,把100万视作含税销售额,那么不含税销售额就是:100/(1+0.05)=95.24万元,即4.76万元是应缴纳增值税额,相比营业税少了0.24万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3号)的规定,在二手房交易中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所以,较之营改增前,买卖二手房的双方税负都减少了。

8.    纳税人专门从事二手房收购交易的,不同房源再销售时,有赚有亏,是否合并计税?还是按照单项计算,该征税的就征税,亏损的不征税也不可以冲减盈利二手房的计税依据。

答:纳税人专门从事二手房收购交易的,不同房源再销售时,如果房子是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合并计税,盈利的,就其差额征税,亏损的,不征税,亏损额不能冲减盈利额;如果是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按一般计税方法分别计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后,根据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扣减在地税预缴的税款后的余额向国税机关缴税。

9.   营改增后,地税局印制的发票能不能继续使用?已在地税机关领用发票可以使用多长时间?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如何申请补开?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纳税人发放、代开发票。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延长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2016年7月1日后纳税人停止开具已领的地税发票,已开具发票和结存的空白发票必须到地税机关缴销后,方可向国税局申请领用增值税发票。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必须先到地税局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出具《情况说明》再向国税局提出开票申请。

感谢我们的嘉宾在本期节目当中,为网友现场解答他们的提问。同时也感谢大家的收看。本期节目就到这里,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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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7-12-04 17:5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