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纳税人有多个等级的土地,应如何在金三系统里做税种鉴定,才可保证纳税人能进行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
解答:纳税人有多块等级不一致的土地,土地使用税税种鉴定也只能鉴定一条,鉴定时土地等级任意选择一个。明细申报土地等级取税源明细信息,不取税费种鉴定税目。如有多个有效的土地使用税税种鉴定,并且申报期限不一致,会导致纳税人在金三和电子税务局无法缴款。
问题二:如何在电子税务局中进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
解答:首先应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税源登记-房产税源税源信息采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中,做税源信息维护,确保信息采集里面的信息跟本单位拥有的房产/土地信息一致。
如系统里原有的房产/土地在申报所属期之前已经出售,未明细申报的可作废房屋/土地税源信息,已申报的可以在“纳税义务终止确认”中终止该房产/土地信息。
如有新增房产/土地时,点击“新增房产”/“新增土地”,填写基本信息后保存,再点击“维护应税明细”,对应税信息进行维护。新增房产、土地如果没有维护应税信息,无申报数据。
房产应税信息维护界面有房屋应税信息(从价)和房屋应税信息(从租)两个操作子界面。如果该房产没有出租收入,则只需要维护应税信息(从价)信息。如果该房屋有部分或全部出租,应在维护完应税信息(从价)信息后,在房屋应税信息(从租)子界面中填写相关信息。
税源信息维护完整后,才可进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
问题四:纳税人无房产、土地税费种鉴定,能不能进行税种(房、土明细)申报?
解答:能申报。纳税人房产税、城填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时,没有税种认定的则取系统默认配置的申报期限。房产税:自然人从价、从租计征的均配置成按月申报;税务登记户从价计征的配置成按季申报,从租计征的配置成按月申报。土地使用税:自然人配置成按月申报;税务登记户配置成按季申报。
问题五:纳税人出租房产但双方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免收租金的,免租期是否缴纳房产税?
解答:根据《财政部 国务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由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问题六:厂区以外的绿化带用地是否可以减免土地使用税?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9]140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厂区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