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工资、薪金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规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问题二:法院判决转让不动产产权无效的情况,是否应退还已征收的契税?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的规定,对经法院判决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税款应予退还。
问题三:我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因政策优惠减免了一部分土地出让金,减免的土地出让金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436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减免的土地出让金需要缴纳契税。
问题四: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土地使用税有优惠吗?
解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法[2011]321号)的规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题五:直系亲属间的房产赠与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解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的规定,关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问题六:企业发放的职工食堂餐费补贴是否税前扣除?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因此,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工食堂支出可以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可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