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 增值税是零申报,附征税(费)是否需要在地税零申报?
解答: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201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费免于零申报。
问题二: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系统提取的已预缴税额与实际税额不一致?
解答:部分建筑业公司在外省市存在报验户,并通过报验户预缴税款,与正常情况申报主体不一致,导致预缴的税款无法显示。该类情况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通过前台的‘预缴台账录入’功能将报验户预缴的税额录入,即可带出预缴的税额。
问题三:个人取得境外母公司股息红利,国内机构是否需代扣个税?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26号)第四条第五点规定,从中国境外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无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外,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受雇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并派往境外工作,其所得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境内派出单位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税款由境内派出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其所得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支付、负担的,可委托其境内派出(投资)机构代征税款。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应自行申报纳税:(一)境外所得来源于两处以上的;(二)取得境外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的(包括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规定扣缴或征缴税款的)。
问题四:在哪几种情况下可以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解答:以下情况可以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4、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5、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6、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问题五:房产、土地中部分或全部可享受税收减免的,如何进行优惠备案操作?
解答:纳税人需要进行房土税优惠备案的,应在电子税务局房产、土地税源登记中,在该房产、土地对应的应税信息维护中进行减免事项维护。如果在应税信息的减免事项下拉菜单中未找到需要的减免备案事项。原因有:1、优惠办理类减免是否核实且享受减免期是否与应税信息的纳税义务期有交叉,有则能带出来,无则无法带出。2、备案类的减免事项有效时间是否完全交叉应税信息的纳税义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