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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发布时间:2015-05-20 来源 :纳税服务处 访问次数: 次

【业务描述】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内容,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31号)


【报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份。 

2)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居民企业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完整填写免税收入等内容,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为当场缴税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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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7-12-04 17:54:31